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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的薛先生,花30万买了一个地下车位,可是三年过去了,邻居的车还停在薛先生的车位上,就是不肯开走,薛先生只好走司法途径,没想到邻居竟然威胁他。

薛先生听说开发商在售卖 车位,为了停车方便,他就花30万买了一个,没多久就拿到了产权证,一想到不用每天为找车位发愁,薛先生心里踏实很多。

可是,当他打算,去自己的车位上停车的时候,却发现那里停着一辆保时捷,后来他了解到这辆车是邻居家的。

他找到开发商,希望能出面让邻居把车开走,开发商却说邻居已经租了这个车位,还有三年才到期,让薛先生再坚持一下,等他的租期一到,就让他开走。

就这样,薛先生又等了三年,眼瞅着邻居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,可是他的车并没有开走,薛先生又找到开发商,没想到开发商竟然又换了说法。

开发商说,产权证办下来以后,就代表车位已经交付完成,后面的事情,需要薛先生和邻居自己去沟通,薛先生一听,差点被气晕。

但是想到,自己花钱买的车位,总不能白白让别人停车吧,既然开发商不管,他只好找居委会帮忙,后来又找到虹口区房管所,可是找了一圈,结果还是推到了物业这里。

物业说承诺给薛先生,只要他能找到一个空车位,就把它给薛先生用。但是薛先生说,根本找不到空车位,总不能再去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。

眼看事情又回到了原 点,薛先生再没有别的办法,只好找到律师,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,邻居听说薛先生要告他,终于站出来说话了,但是他并不是来把车开走的,而是来威胁薛先生的!邻居对薛先生说:开发商当初说过这个车位只租不卖,我从住进这个小区,就长期租这个车位。小弟你太嫩了,你要敢打官司,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。

走投无路的薛先生只好又找到记者帮忙,记者看到薛先生购买的车位上停着一辆红色保时捷,用车衣罩着,薛先生这辆车基本没动过。

记者打算上门协调,但是邻居根本没让他们上楼,只是通过对讲表示,男主人这会没在家,他们不接受协调。

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薛先生只能走司法途径了,直到他把邻居和开发商都告上法庭,开发商这才承诺,会让邻居把车开走,剩下的事由开发商和邻居协调。
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这件事中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呢?1.邻居的租期还没到,开发商就把车位卖给薛先生,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开发商现在把车位卖给了薛先生,如果他要履行和薛先生的协议,那就要赔偿邻居的损失。相反,如果开发商想继续履行和邻居的租赁合同,同样也要赔偿因此给薛先生造成的损失。2.薛先生花钱购买车位,也拿到了产权证,就等于车位的产权已经交付给薛先生,同时,薛先生和开发商也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。

开发商本应该尽到履行合同的义务,至于开发商和邻居之间的问题,应该由开发商出面解决。

3.邻居的租期已到,却拒不挪车,属于侵权行为。

根据《民典法》第 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,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,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。

既然邻居的租期已到,就没有理由再占着车位,如今邻居不但不把车开走,还威胁薛先生,很明显侵犯了薛先生的权益,应该对薛先生作出赔偿。

小区内停车难,是普遍存在的现象,但是不能为了自己停车方便,侵害他人 权益,这不但不道德,而且违法,是要为此负法律责任的。

作为开发商,售卖 车位之前,应该处理好一切矛盾,不能让业主为此蒙受损失。

你们的小区内好停车吗?如果你是薛先生,你会怎么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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